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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6013617552U/2023-08813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标      题: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和政办发〔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2406013617552U/2023-08813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标      题: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和政办发〔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龙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

和政办2023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和龙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4日    

 

和龙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提振我市房地产市场信心,加快房地产业复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延州政办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缓解房地产企业压力

  (一)采取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方式收缴土地出让金,采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一年内全部缴清。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出让价格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告》(延州政函〔2016〕151号)公布的基准地价确定,将不再评估收取。如基准地价更新将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三)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或者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代替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受疫情影响拖延工期,导致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的,倡导合同双方协商顺延房屋交付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交付时间履约。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市监局人社局、住建局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保函额度不超过监管资金余额的30%。

  (六)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数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对依法依规3年市场信誉好、无投诉上访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确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未达主体封闭前期间,按照存款金额30%留存监管资金;主体封闭后至该项目具备入住条件期间,按照存款金额20%留存监管资金。

  (七竣工备案以后监管账户仅留存100万元监管资金;初始登记之后,办完预售转现售登记,监管部门可以解除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住建局

  三、优化公积金贷款条件

  (八)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

  (十)对符合我州引进人才标准且在州内购房的,在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受账户余额和倍数的限制。

  (十一)优化二手房贷款申请流程,既可以先过户再申请贷款,也可以先申请贷款后过户。

  (十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十三)对使用商业贷款在内购买家庭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公积金、自然资源局组织部、住建局

  四、支持居民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四)积极落实银行个人贷款利率调整政策,建立并实行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期内,全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下调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10个基准点。商业贷款首套个人住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下调至30%。

  (十五)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居民家庭提供较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十六)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开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即“带押过户”),符合条件的实现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过户、受让人抵押权新设、转让人原抵押权注销、转移或变更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十七)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十八)支持各类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批量购买的商品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坚决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十九)对年实缴税金500万以上的企业,其在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和龙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工作经历证明等给予0.3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进人才在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房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2023年后毕业生,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和龙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工作经历证明等,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对具有和龙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或第三胎的家庭,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和龙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二胎家庭0.5万元、三胎家庭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若同一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以上购房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一方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补贴。享受补贴房屋2年内不得转让。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金融办、税务局、组织部、财政局、住建局

  五、落实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

  (二十)适时出台农民进城购房相关优惠政策,并将农民购买住房享受购房补贴范围由新建商品房放宽到二手房,并不限于“房交会”期间。

  (二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起,在36个月内按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住建局

  六、积极举办春(夏)、秋两季“房交会”

  (二十二)根据我市房地产企业需求,适时制定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通过给予购房者税费补贴、开发商优惠、发放消费券等多种促销方式,拉动住房消费。

  七、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十)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新局面。坚持小户型、低租金的原则,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能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和外来务工等群体住房困难。

  责任单位:金融办、税务局、财政局、市监局、住建局

  八、防范房地产风险

  (二十)落实商品房网签备案制度,防范一房多售等违规交易行为。引导理性消费,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防范以房养老等非法集资行为。积极争取“保交楼”政策支持,化解房地产风险

  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住建局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二十)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惜售、虚假宣传等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住建局

  十、加大房地产政策宣传力度

  (二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开办专栏、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积极、客观宣传房地产政策及市场形势,合理引导预期,增强消费信心,树立梯度消费理念,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宣传部、住建局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