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广大社会群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53号)、《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过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单位申报核查、属地街道(乡镇)、派出所上报等各相关部门对系统行业单位调查统计,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核实,确定和龙市2025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8家,火灾高危单位1家。(名单附后)。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吉公办字〔2010〕54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吉公办字〔2013〕62号),《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压实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吉安委办〔2022〕25号),《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公通字〔2023〕6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和龙市辖区实际情况,现将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消防救援大队应扎实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防控。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对98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他单位、场所开展双随机抽查,同时负责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二)公安派出所按照《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延边州“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存在重大火灾风险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住建部门要对未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单位、场所以及建设工程装修现场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采取相应执法举措,并将验收合格单位及时按照界定标准移交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管。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检查。
(五)长白山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龙林业有限公司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火灾事故调查应由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和龙森林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内的通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市应急局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七)以上监管范围外的其他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指导思想和和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和龙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一律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涉及一些疑难问题的提请各自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
特此公告。
附件:1、2025年和龙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2025年和龙市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和龙市应急管理局 和龙市公安局
2025年3月7日 2025年3月7日
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龙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7日 2025年3月7日
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和龙森林公安分局
2025年3月7日